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攻坚三年行动的意见》(昆政发〔2018〕3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建立健全与园区发展相适应的领导体系、管理体系、运行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激发园区的内生动力,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优化园区产业布局
(一)强化园区功能定位。园区坚持以产业发展为核心,注重提升质量效益,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实施“一区一主导产业”,走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按照《昆明市“十三五”工业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围绕各园区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国家级开发区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率先实现转型升级。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延伸拓展产业链条、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引进带动能力强的高新技术项目等措施,逐步压缩、淘汰低端产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集群。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千亿级园区达到4家以上,其中两千亿级园区达到2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二)实施园区优化整合。鼓励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园区为主体,按照“利益共享、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原则,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园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托管,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被整合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仍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财政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统计,财力可由园区双方进行协商分享。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园区,积极推动向发展总部经济等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三)创新园区开发模式。探索园区建设和运营新模式,鼓励园区多元化开发。支持园区引入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开展合作,布局建设一批专业园、园中园、飞地园(托管园)。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智能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发展。鼓励各园区开展与国内发达地区园区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支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探索专业化、实体化等多元化的园区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园区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四)合理规划园区建设规模。根据产业布局和区域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完善全市园区总体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园区的区域布局、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优化主导产业、开发面积、开发强度等指标。园区建设用地不得突破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三线”,园区布局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能有效保障工业生产建设用地,为工业发展留足空间。合理确定园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居住和生态用地比例。鼓励园区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应最大限度向园区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严格执行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适时开展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 加快园区转型升级
(五)积极壮大园区主导产业。加快“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不断扩大重点产业投资,每年实施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加强分类指导,定期发布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和重点招商产业目录,指导园区因地制宜发展主导产业。争取创建一批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园区开展军民融合产业创新试点示范。培育打造“3145”产业集群。即形成一个千亿级新能源汽车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一个千亿级清洁载能产业集群,一个千亿级化工产业集群,一个五百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一个五百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一个五百亿级绿色食品产业集群,一个五百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80%,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5%以上,新兴产业工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比重达到4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六)加快推进园区创新发展。吸引各类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每年引进一批重点创新型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在有条件的园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鼓励园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融资、咨询、培训等创新服务,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省级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昆明高新区申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大力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园区要积极配套建设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治污等基础设施,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工程。有条件的园区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实施“互联网+”“大数据”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八)努力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按照“三个绿色发展”的要求,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园区应按规划环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统一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以企业集聚化发展、产业生态链接、园区循环化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供水、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推进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绿色发展。逐步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 提升园区要素保障
(九)优先保障园区土地供应。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根据园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优先供地。在县(市)区、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中,优先支持园区合理调整规划。推动园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综合效益等考核指标权重,强化考核成果应用。支持园区依法收储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作为引进项目的周转用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设立园区用地申报、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鼓励园区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下沉式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鼓励园区内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合理布局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十)优化园区土地开发利用。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当地市级及以上园区,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鼓励园区外的工业项目搬迁入园。园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园区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解决企业“圈地”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十一)加大园区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大园区产业支持力度,对省、市重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通过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其发展壮大。在基金存续期内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采取上市、转让、企业回购、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园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等园区软环境建设。县(市)区、开发区在年度预算中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鼓励园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园区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 加快园区体制机制创新
(十二)健全园区运行管理体制。鼓励园区开展实体化改革。坚持园区“小机构、大服务、高效率”的管理体制,实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搞活增量”的动态管事机制,积极推行“大部门制改革、企业化管理”模式。支持园区按照“少层级、宽职能、强主业”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归并园区内设机构,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突出特色,设立专业化招商、产业发展服务机构。加强对园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突出园区经济和服务职能,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切实减少园区社会事务管理,理顺园区与隶属乡镇(街道)的关系。各类园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杜绝政企合一,政企不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创新园区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能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按照“宜放则放、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依法授权或委托园区管委会行使。推进“3550”改革(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实施“容缺审批”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承诺备案制。对于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园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园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试点,采用统一窗口受理、网上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逐步把原来的“等待式被动服务”转变为“代办式主动服务”。[市政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直审批部门负责]
(十四)加快园区投融资机制创新。改变单一由政府投资和园区平台公司融资开发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模式,逐步转向引导社会资本、社会资金和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园区建设。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把征地补偿金作为园区投资发展股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债、私募债、债务融资工具、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园区开发建设资金。逐步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提高园区孵化功能,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五)加快园区人事和分配制度创新。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应选配熟悉经济工作、懂工业、谋工业、视野开阔、会管理、会协调、年富力强、有干事创业激情的干部。园区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对园区发展“管用”的各类紧缺人才,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打破人员使用的身份编制限制,试行干部身份“档案制”“竞岗制”“合同制”“绩效制”,推行全员聘任聘用制。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酬、岗变薪变、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办法,重点向一线倾斜,向业绩倾斜,对重点岗位的特色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实行择优录用、末位淘汰等制度,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采取订单式、建立实训基地、工学交替等多种培养方式,帮助企业培养实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支持园区管理人员到沿海发达园区挂职学习交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负责]
(十六)规范园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未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设立园区、超规划建设园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园区不超过1个。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等工业用地称作“园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园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调区扩区和省级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园区,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省级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审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省级批准符合条件的园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及主导产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七)强化环境、资源、安全监督管理。各园区必须依法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入驻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严格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监测和统计,相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开发区总量控制管理和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原则上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调配。加大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节能、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园区规划与城镇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政策规定,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和投促局、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园区统计体系和报送制度,加强园区经济运行及发展情况调度分析。县(市)区、园区要高度重视园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增加统计人员力量,明确统计负责人,选配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有关部门和园区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
(十九)强化园区考核评价。按照差异化的要求,科学务实地对园区进行年度考核,作为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奖罚、使用、绩效工资评定的重要依据。完善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评价主要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同时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园区资金支持挂钩。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园区,给予黄牌警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园区主要领导。对年度综合评价位于后三名的园区,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三年考核评价为最后一名的园区,给予摘牌。对于违反相关规划、未按要求开展污染治理、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较低的园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园区核准面积或予以园区降级、撤销(或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负责]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