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落户新区金融小镇,着力打造内蒙古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党发〔2016〕24号),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的,且有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类金融、类金融企业,以及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配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
第三条 开办补贴
(一)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500万元,市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0万元,旗县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万元。
对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或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私人银行、小企业信贷、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和业务运营中心等,给予开办补贴300万元。
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开办补贴政策;对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开办补贴50万元。
对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100万元。
(二)经证监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类公司。新设立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迁入的期货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或者迁入新区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如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给予开办补贴10万元。
(四)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取得相关资质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期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对新区的经济贡献情况,单家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开办补贴以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上限,补完为止。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第四条 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用地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购买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租赁金融小镇自用办公用房300㎡及以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设立营业厅的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以实际需求为准,最高不超过300㎡。
第五条 运营奖励
(一)对入驻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5年100%、后5年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二)对新设或者迁入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产业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投资周期满两年,按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在入驻机构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并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四)在新区证券经营机构开户客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的所得税在地方缴纳的,由地方财政按照当年个人减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后1个月内兑现。
第六条 配套扶持
(一)采取审慎原则,有条件放开投资公司的注册,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二)设立“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入驻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发展。
(三)从新区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中切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基金,优先与入驻金融小镇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战略合作。
(四)新区金融小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金融小镇金牌服务承诺”为入驻机构提供全方位服务。在金融小镇具备入驻条件前,以企业总部作为住所地址,为在新区无实际经营场所的入驻机构出具住所证明。
(五)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在呼和浩特市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六)新区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等专业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举办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七)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第七条“黑名单”制度
(一)入驻机构应与新区相关部门签署入驻协议或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依法开展业务(项目正常结束的除外)。若10年内迁离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
(二)不退还补贴和奖励的入驻机构,依法将其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新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入驻机构在首次兑现优惠政策奖励前,需在金融小镇或新区指定的其他办公区域设立办公场所,开展经营业务。
(二)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三)在呼和浩特市现有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注册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迁入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
(四)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由有关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
(五)本政策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发布前,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工作参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0号)执行,发布后,原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