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嘉定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走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道路,进而打造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特的产业新生态,根据《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沪经信投[2020]28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已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含市级)及其管理主体;
2.注册在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
3.特色园区内经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二、总体目标
1.打造优质化园区载体。进一步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配套;重点开展“腾笼换鸟”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一批老厂房、老仓库、老楼宇等存量资源改造提升,稳固提升园区硬实力。到2025年,全区特色园区形成总规划面积超过35平方公里,物业空间超过1000万平方米。
2.形成精细化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和规范特色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准,着力打造政策支撑平台、融资保障平台、供地保障平台、科技创新平台、优质服务平台等功能型专业化平台,保障园区良性运营,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
3.加快园区高质量发展。以本市、区产业地图为引领,实现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区域竞争优势有所彰显,做大做响园区品牌。到2025年,本区特色园区内的特色产业集聚度超过60%,实现营业总收入5000亿元,税收总额突破200亿元;基本形成“一园一策”,差异化发展的特色园区新格局。
三、具体措施
(一)支持园区转型及管理提升
1.鼓励园区编制专项发展规划。鼓励园区以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打造高品质特色园区为目标,聘请国内外专业机构、重点院校等编制特色产业园区五年发展规划,包括特色品牌名称、主导产业、产出绩效计划等。(责任单位:区经委、各街镇)
2.鼓励园区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聚焦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加快以5G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园区新基建工作,支持申请市级新基建相关指标。优先支持社会机构及园区申报本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各街镇)
3.鼓励园区盘活土地资源。支持园区自行开发区域内相对集中布局的规划产业用地,提前做好土地储备,加快建设高品质标准厂房及研发用房。支持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园区主体申请园区平台资格,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将平台公司的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物业中,除配套设施之外不超过总量50%的物业转让给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支持园区收储区域内低效产业用地,探索“以房换地”等市场化补偿方式,相关单位研究完善税费制度和财政政策。(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各街镇)
4.鼓励园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鼓励各街镇、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在园区、交通便利度高的地铁上盖及周边合作开发建设租赁房。支持通过转化等方式盘活存量房屋、土地资源,筹集租赁房资源。(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5.鼓励园区打造特色品牌。鼓励园区申报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称号,除现已认定的第一批特色园区,对新增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对新增认定的区级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现已认定的第一批特色园区,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参照执行。鼓励园区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荣誉,努力对标国家级和市级优质产业发展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各街镇)
6.鼓励园区加强专业化管理。鼓励街镇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公开招募方式,与专业化招商、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研究相关利益分成机制。鼓励园区在全区范围内选配优秀干部或社会人才,打造一支知区情、精业务、能吃苦、有激情的专业化、现代化招商管理团队。对当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园区管理团队给予资金奖励,市级园区年度考核第一名的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区级园区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各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支持园区吸引一批优秀创投、基金公司入驻,创新合作机制,对园区内项目进行投资、孵化和培育;同时加强园区自身造血能力,支持其对外投资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各街镇)
7.鼓励创新园区差异化招商政策。鼓励各街镇根据自身财力、园区特点,优化财政扶持政策,重点落户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级财政给予扶持。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招商引资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充分发挥企业家、招商能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区产促中心、各街镇)
(二)支持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8.优化产业用地供给。对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可给予50年出让年期,额度采用年度控制方式。地价实行底线管理,产业项目地价和项目绩效挂钩,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经集体决策,最低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执行,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经集体决策,最低可按照全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执行。(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经委)
9.强化产业用地资源要素保障。各街镇、相关单位优先保障企业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对经本市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由市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土地储备中心)
10.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发总部类用地可按照功能需求,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确定容积率。支持企业完善产业用地配套设施功能,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至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15%。符合规划和产业导向,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参照我区相关改扩建操作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各街镇)
11.加快产业项目推进速度。梳理园区内优质项目清单,优化项目推进模式,为企业设立项目服务代办专员,实施全程跟踪协调、咨询辅导、帮办代办。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依托项目全流程信息服务系统,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充分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推进优质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各街镇)
12.加强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嘉定区大数据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开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企业打造专项融资窗口。政府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重点向区域内企业倾斜,直接提供资本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中长期低息贷款专项资金,申报范围从集成电路产业扩大至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并给予企业优先申报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国资集团)
1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重点加大软投入支持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区级技改资金,扶持比例提高至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各街镇)
14.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嘉定园范围内的企业、机构申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各类项目,对符合张江专项申报要求的单位引进,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功能总部、重点实验室、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给予市、区两级最高40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单个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30%。(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
15.支持企业“引才稳才留才”。加大产业发展人才政策力度,用好本区特殊人才落户自主审批权限,按需求落户名额向园区内企业倾斜。对本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点招商项目,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优先将其推荐列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就业重点扶持单位。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重点产业项目需要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加大引进和服务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产促中心)
16.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对优秀人才住房的供需对接工作,关注重点企业、核心技术人才的住房需求,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在其租赁公租房时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区经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1.强化推进机制。由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协调推进,以工作例会形式,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特色产业园区推进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推进督办等工作。
2.建立健全特色产业园区认定与考核机制。区特色产业园区实施重点培育、挂牌命名的认定机制和年度考核、滚动更新的淘汰机制,具体认定及考核细则由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3.政策落实机制。本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支持,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涉及政策叠加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梳理初审后统一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统一评审,统一拨付。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25日起实施,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本意见内容与之前发布的文件有冲突,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