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园区企业最大限度创造税收的积极性,壮大财政规模,确保我区财税收入稳步增长,经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注册登记在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大厦, 并且税收缴纳归属娄底高新区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按年结算)
1、对实际年缴税收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奖励给企业。
2、对实际年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奖励给企业。
3、对实际年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比例奖励给企业。
4、对实际年缴税收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实际年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的企业奖励标准参照娄高新管发〔2019〕3号文件执行。
5、上述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省、娄底市、涟源市其他优惠政策(同一政策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三、奖励审批程序
1、各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送交娄底高新区财政分局。
2、娄底高新区财政分局收集相关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支付。
四、企业税收贡献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及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五、本实施办法由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部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六、奖励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二年。
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