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完善产业创新发展生态,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深度融合,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集群,打造京西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高地,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1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一)重点支持“1+3+1”高精尖产业新兴领域、高端环节和创新业态,涵盖高精尖产品和服务。
(二)重点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突出贡献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产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
(三)重点支持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群体在园区创新创业。
(四)重点支持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信息、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知名服务机构或企业(经认定的区外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地)和商务楼宇的业主或运营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型产业空间建设、专业化产业服务供给、高精尖产业培育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5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40%给予支持;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45%给予支持;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50%给予支持;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和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经认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高成长型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30%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头部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经认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针对企业在全球配置资源,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经认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在区内实体办公,针对新注册或新回迁企业,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万以上且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经认定,按照1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长支持3年;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长支持3年;针对新注册或新回迁企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补贴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针对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突出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力、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入区企业租赁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及装修办公用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平台支持力度,针对企业自建或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等重大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最高支持500万元;针对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或对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获得北京市级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30%给予区级配套。
第十条 重点推荐本区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产品和服务纳入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支持在本区场景应用,根据应用效果最高补贴200万元。针对本区企业首购首用本区重大创新产品购置额50万以上的,按照购置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奖励,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针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按照4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对于通过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授权的,按照3万元/国/件的标准给予奖励,最多奖励五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对于依托自主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根据产业化成效综合评价,每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针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按照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针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四章 强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机构在园区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经认定,根据投资效果可按机构对企业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针对政府性基金参投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四条 支持投资机构引进技术水平高且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落户园区,对经过提前备案的投资机构所引进的在区内实地办公且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引进企业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5%给予投资机构奖励,连续支持三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针对在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900万元补贴;针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区级最高600万元补贴;针对工商和纳税关系由京外新迁入园区的上市企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2000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改制、挂牌。对获得中关村管委会企业股份制改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支持的企业,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扶持资金的30%给予区级配套。
第十七条 针对企业获得用于开展正常经营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银行贷款,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年度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针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信用报告、资信调查等中介费用,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第五章 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十八条 对石景山区经济发展和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认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按照在本区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引入行业领军人才、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本区高端人才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创业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人才住房、医疗卫生、子女入学、工作居住证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给予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加快新型产业载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推动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和虚拟现实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实施“一事一议”支持,加快土地开发、空间改造、高端产业导入、重点设施配套,打造形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产业功能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园区存量空间升级改造和产业提升,针对规划明确、运营能力强且升级改造楼宇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最高可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后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针对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企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符合载体特色产业定位且本区注册企业达到70%以上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根据产业集聚状态、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和服务企业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针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针对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产业园区(基地)和商务楼宇,鼓励其提供专业化产业服务、优化业态调整、壮大产业规模,对于通过自主引进企业实现每万平方米楼宇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12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楼宇自主引进企业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10%给予业主或经营者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七章 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围绕园区硬科技创新产业领域,集成科研设备、技能人才、创业投资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针对服务优异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最高支持300万元。针对每年定向输送3家以上企业落地园区的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按照落地企业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搭建专业化产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支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招聘培养、知识产权保护运营、产学研深度对接合作、国际资源链接与合作、创新产品检验测试等综合服务,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按照平台服务企业实际收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经备案的服务机构或企业在石景山区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或行业带动力的高峰论坛、学术交流、国际展会、创业大赛等行业顶级交流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投入的30%给予机构补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快优秀科技服务机构集聚,针对新注册落户或新申请认定的具有省部级资质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服务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当年服务数量增长20%的机构,经认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公开集群登记试点地址,提供“集中办公区”,为园区高精尖企业提供集群注册登记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压缩经营成本,全面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与本区其它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适用。
第三十一条 单个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总额(含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不突破当年度企业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70%。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任何违约、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资金支持的资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计入企业诚信系统,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申请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须自愿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离本区,若违反承诺园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全部支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中关村石景山园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