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10 15:57:54 阅读量: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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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精神,深入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园区发展水平,为我市“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对标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方位推进园区生产、生活、生态均衡发展,有效发挥工业园区对产业的聚集、引导、辐射、带动作用,为我市全方位高质量超越提供有效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培育2个符合省级标准化建设以及一批符合市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工业园区;工业产值1000亿元以上工业园区1个,工业产值500—1000亿元园区2个,工业产值300--500亿元园区4个;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

1.开展标准化园区建设试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推荐上报1个园区作为市级标准化园区试点,其中漳州台商投资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推荐省级标准化工业园区试点。研究制定漳州市标准化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列入省、市标准化试点的园区,分别对照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提升,包括明确园区整合及拟新拓展区域、功能布局等,研究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及2020年工作要点,报市园区办备案。

完成时限:2020年9月中旬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

2.编制园区规划。结合“十四五”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以及区域评估要求,研究编制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标准化园区试点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修订或编制本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和招商指导目录,推动产业链招商和专业化招商。省级标准化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1—2个,市级标准化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要求产业定位清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完成时限:2021年上半年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产业支撑

3.开展产业招商。发挥产业链在招商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从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出发,策划生成和引进产业招商项目,填平补齐产业缺失,拉长产业链条。统筹推进“三维”招商工作和招商资源整合,推行第三方招商和公司化招商,扩大招商成效。县(市、区)辖区内的工业园区完成年度招商项目总投资占该县(市、区)年度招商任务的80%以上。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

4.壮大龙头企业。支持大企业和高成长领军企业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提高龙头企业规模化经营能力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发挥其在集聚发展、品牌辐射、技术示范中的带动作用,采取兼并、收购、联合、参股、增资扩产等方式发展壮大。到2022年,省级标准化园区拥有产值超100亿元企业3家以上,市级标准化工业园区力争拥有产值超50亿元大企业10家以上。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

5.强化协作配套。鼓励园区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开展相互采购,提高园区产业关联度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着眼产业链中高端,重点引进专业水平高、技术产品新的生产或服务配套企业,补充和完善产业链,实现链式集聚、集群发展。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

(三)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6.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优先保障工业园区用地指标,原则上工业园区外不再供给工业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规定,将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环保节能等准入指标以及监管措施、违约处理等条款列入招商协议,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由园区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准入标准及监管协议。强化项目效益、用地监管,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园区管委会、发改、商务、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竣工核验和达产复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按违约处理并督促整改。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7.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建设标准化厂房,作为“零地”招商、“腾笼换鸟”等重要载体。对适合标准厂房生产或用地不超过10亩的中小微项目,引导进驻标准厂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基础上,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园区内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8.推进不动产权证补办和产权分割。健全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补办不动产权证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最迟于2022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补办工作。积极开展工业产权分割及工作,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厂房,有效增加工业企业可抵押资产。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信局

(四)完善设施配套

9.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集中策划和建设一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通信、场地平整),形成项目清单,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推进主体,强化项目组织实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方面,能够保障园区内企业的基本需求;道路方面,园区内道路可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并形成闭环;安全方面,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平台,健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能够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环保方面,建成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入园企业能够方便接入污水处理市政管网,且雨污分流,按规划要求建设完善危废、固废集中处理设施、环境风险应急设施等;场地平整方面,可基本满足项目落地施工条件。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将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园区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工信局、应急局、财政局

10.完善生活配套。加大教育、医疗、住宿、商贸、文体、社区服务等方面投入,园区具有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具备科研、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功能,满足园区职工基本的就学、医疗、居住、消费等需求。各园区形成生产生活配套项目清单,包括项目推进时间节点、推进主体等,报市园区办汇总。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将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园区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工信局、应急局、财政局

11.构建创新平台。推进一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开展项目路演、创业辅导。依托龙头企业创建一批产业研究院、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等。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

(五)强化服务保障

12.优化政务服务。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线上线下”全方位的投资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培训、融资、营销、财务、人力资源、技术对接等各类公共服务,指导企业便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园区智能化管理应用,鼓励创建智慧园区。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

13.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别由市、县(区)领导兼任,优化园区管理体制,促进内部扁平化管理。理顺园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合理确定园区与所在县(市、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

完成时限:常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漳州市工业园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考核评价。省级标准化园区试点由省里确认和实施考核评价;市级标准化园区由市园区办确认并负责考核评价,2020年度考核办法按照“2020年度漳州市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执行,对先进单位分别给予若干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对后3名的园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约谈县区领导和园区主要领导;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标准化工业园区,建议相应调整机构编制。

(三)实施动态管理。市统计局要建立工业园区常态化数据收集、分析和共享机制,各工业园区按月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调度和运行分析。

(四)强化要素保障。整合涉企资金,优先支持标准化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招商奖励、考核奖励等,其中2020年度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安排;2021-2022年度,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强化园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向园区重点项目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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