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09 17:15:31 阅读量: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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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实施意见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筹办、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机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和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聚资源,创新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生态,补足创新短板,增强创新能力,激活创新主体,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量质并举,提升能级。坚持在做大经济总量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优势产业成链集群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突出优势,做亮特色。立足各区域发展基础和特色,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推进高新区特色化、优势化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基本形成,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省比例超过35%;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国家高新区数量达到7家以上,省级以上高新区数量达到35家,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的高新区达到9家;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新业态和新经济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5%,培育出一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综合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引领全省经济创新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各高新区应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鼓励高新区或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全面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省级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中,设立高新区建设专项,支持高新区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依托雄安新区,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布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的,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3.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和创新攻关,着力形成一批“杀手锏技术”,重点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超前布局一批“制高点技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承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雄安国际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一批国际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将高新区打造成为承接京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核心载体,深化“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模式,推动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高新区加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高新区集聚发展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服务能力和承载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进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聚焦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规划建设一批外国专家公寓,省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提升国际高端人才的服务水平。鼓励高新区自主制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特殊人才政策,提供住房保障、户籍办理、创业投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省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1.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竞争力。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快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和品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负责)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继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的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市场融资、要素保障的支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实施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发掘一批掌握行业技术、市场、品牌等话语权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遴选一批体量规模大、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领军企业,给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等方面的组合支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龙头。(省科技厅负责)

4.提高科技创新创业质量。实施高新区双创升级工程,支持引进硬科技创业者、科学家创业者、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支持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链条。支持高新区申创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支持高新区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1.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每家高新区应明确2个以内重点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避免趋同化。深入推广“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促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万企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前瞻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前沿新材料、氢能、冰雪科技等未来产业,布局发展跨界产业“新赛道”。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场景工程,吸引全球新技术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鼓励高新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高新区要深入推进新兴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鼓励高新区开展新经济制度创新,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高新区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强基础性、配套性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着力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支持高新区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研机构和高水平工业设计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投融资等高附加值服务。推动石家庄、保定高新区国家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域试点建设。优先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开放协同创新。

1.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发挥雄安新区核心引领作用,大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聚创新资源,布局高端高新产业,建设全球创新高地。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平台作用,积极探索区域协同创新新路径、新内容、新模式,鼓励高新区加强与中关村、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支持高新区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与京津开展联合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共建一批科技研发中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GDP、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要素资源,提升周边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国际创新合作。加快引进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大对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的引进力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支持高新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鼓励高新区输出优势产能,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设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合作产业园。(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整体发展布局。

1.新布局一批省级高新区。在邯郸市丛台区、保定市莲池区等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新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省级开发区外的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国家高新区建设。加强对创建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强化地市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沧州、衡水、张家口高新区率先升级,推进邯郸、邢台高新区创建工作,加快实现国家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加快创建以雄安新区为核心的河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不断提升国家高新区发展能级和全国影响力。(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1.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体制,实施“大部门、扁平化”管理。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继续推动高新区调整完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体制,支持选拔配备懂园区、懂产业、懂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高新区领导班子。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岗位公开、择岗自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高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国家级高新区可参照雄安新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做法,制定改革方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支持地方政府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推进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高新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利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优势和国际化平台,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创新生态。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银行、担保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线上批量授信、知识产权交易履约担保等新型业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用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构建大企业创新生态圈,充分发挥大企业平台化作用,支持大中小企业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生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绿色智慧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大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才生活环境,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三态合一”的人才优质生活圈。建设智慧园区,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5G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数字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要素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根据需要扩区调区,保障占补平衡指标需求。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市县政府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分类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探索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强化原始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发展基础较好的高新区加快创新资源的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区域创新中心。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支持高新区培育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引领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省科技厅负责)

(四)开展考核评价。制定引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对高新区规模效益、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人才引进等进行考核。强化正向激励,对先进高新区给予表扬奖励,发展空间不足的,支持扩区;加大惩戒力度,对落后高新区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暂停省级高新区资格。(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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