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30 15:37:35 阅读量: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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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速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商事登记、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生产要素支持

第五条 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定制厂房、土地租

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模式。

第六条 对示范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

符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第七条 积极推进电力试点改革,建立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八条 支持示范区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一级二级公路服务站点,建设充电和换电设施,并实施示范区的购电政策。

第九条 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示范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增加投入。

第三章 重点产业化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对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且由有实力、有能力企业投资,并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对提升示范区核心竞争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其它重大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约定予以支持。

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1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2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2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1年。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3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二)3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3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2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2年。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5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2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3年。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四)基金和股权投资,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可协调示范区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依据具体投资合同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十二条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大型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省内知名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等投资建立的企业总部、或职能总部企业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支持。

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在区内购地建设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的新建总部企业项目,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2.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8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2年。

3.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3年。

4.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二)在区内租赁(购置)经营场所且年营业收入>1亿元的新迁入总部企业,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经营用房租金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

2.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营收目标的,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属于省重点优先发展的半导体、大数据融合创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光电、光伏、碳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煤机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十四个产业和领域,具有一流人才团队,且成长性强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扶持协议予以支持。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购置仪器设备补贴、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购买专利、运行补助、基金(股权)投资、物业费用、水电气暖费用、配套商住用地、上下游供应配套、过渡办公和生产用房、定制厂房、专家公寓、人才服务等。项目核心成员可予以留区财政贡献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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