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实施电子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支持基地和园区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产业聚集、辐射与带动效应,打造区域产业品牌,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中央与地方合作互动、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并重,推动基地和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引擎,成为我国信息产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增强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世界电子强国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规划指导
第二条 将加快基地和园区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信息产业科技“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吸纳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参与国家信息产业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和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将基地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行业重大工程和专项的实施主体。加强对基地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
第三章 自主创新
第四条 鼓励基地和园区内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认定和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和研发中心,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开发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第五条 推动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部属科研机构进入基地和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支持在基地和园区内建设若干面向行业的公共技术、知识产权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开放共享机制,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 国际合作
第七条 加强对基地和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力度,引导国外优势企业落户特色园区,鼓励跨国公司在基地和园区内设立研发中心。
第八条 充分发挥双边、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在政府层面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业“走出去”搭建良好的国际合作平台,引导鼓励其参与对外合作项目。支持推动优势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第九条 以基地和园区为依托,建立部、省、基地和园区互动的产业预警机制,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支持。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业服务的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电子签名、电子认证证书应用,为基地和园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一条 加大基地和园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推进力度,支持基地和园区开展区域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六章 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研发专项资金、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贷款贴息等项目计划的安排上向基地和园区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倾斜,对共性技术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大产业化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在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中心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对基地和园区内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为基地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家项目配套提供支持。基地和园区须设立专项资金,其中,基地专项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年,园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年。
第十五条 在落实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加大对基地和园区内企业申报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的协调支持力度。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交流
第十六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探索并建立区域性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基地和园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平台,加大复合型、实用型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信息产业领域的人才到基地和园区创业、工作,在年度接收和派出挂职干部工作中对基地和园区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八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建立各类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推动基地和园区内企业和人才的科技创新和知识更新。支持基地和园区各类人员赴国外培训,在智力引进项目安排上向基地和园区倾斜。
第八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支持基地和园区发展纳入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基地和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基地和园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将基地和园区纳入行业统计范畴,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对口统计制度,在年度统计报告中对基地和园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做专门的分析比较。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机关业务工作绿色通道,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与基地和园区间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政策通报、信息发布、组织定期交流活动、评优表彰等方式,促进互动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和园区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