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工作行动方案》工作部署和《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实施“工改工”“工改新”的村级工业园、新塘环保工业园、现有各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以及位于我区工业产业区块线内、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改造升级后具备承接产业集聚的留用地或低效闲置厂区园区(不含签订过有关招商引资协议未达到约定产出条件的用地);园区在改造升级中扩展到边界范围外的连片区域,同样适用本政策。
第二章 园区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由开发区相关办局或各镇街(以下统称为属地)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主导确定适合改造升级的产业园区,并指导园区确定一个或多个运营机构,负责园区的改造建设和管理。运营机构应与属地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统一管理,拥有专门的招商、宣传策划、企业服务团队,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园区可由单个企业或企业组团进驻并自用生产经营,无需按运营机构模式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由属地指导的园区运营机构需编制园区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机构介绍、选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厂房结构、基础配套设施、改造方案、拟设主导产业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进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企业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 新进驻园区企业首先应办理以下事项:
1.与属地经济管理部门或与属地合作的园区运营机构签订进驻协议。
2.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环评等各项手续。
3.工业企业在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网址:https://210.76.73.15/portal)办理项目投资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在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办理投资纳统手续。
4.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网站注册(网址:https://www.xinyidaigz.com/)。
第七条 由区科工商信局、属地、各园区运营机构共同开展项目引进和审核工作。优先引进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IAB、NEM产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项目,以及产业链集群项目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供公共配套物业、参与各种地方基金、安排各类赞助和捐赠等。
第三章 园区和项目支持
第九条 设立“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园区资金”),对园区内的相关企业,按条件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园区2020年-2022年引进新注册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新注册当年租赁(购置的可视同租赁,下同)园区厂房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有委外加工业务的不受该面积限制),对企业相关设备搬迁和购置、场地升级改造、建设十万级洁净车间等所投入的费用,按费用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园区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在享受省、市、区相关入统奖励的同时,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工业企业以产值为准,非工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园区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省、市、区相关认定奖励的同时,再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园区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后,保持逐年稳步增长的,按条件给予连续两年(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的以下5项支持。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下、同比净增长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当年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同比保持正增长的,按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企业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金额由企业自行分配,可按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高管和研发人员个人账户(分配拨付方式下同)。
4.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和投资纳统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5.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3%且纳入R&D统计的,按企业研发总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一条 实施招商引荐奖励。鼓励园区运营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企业落户注册园区(不含区内企业迁入或区内企业重新注册进入),其中引荐外资企业,且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引进企业3年内(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实缴注册资金的7‰给予引荐人奖励(可分年度申请);引荐内资企业,且企业在注册2年内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的,按企业注册后3年内(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任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其中引进工业企业按产值的5‰、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若外资企业的引荐人不选择外资企业引荐奖励的,可参照内资企业引荐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人可将其当年所获招商引荐奖励的20%给予其高管奖励。引荐人在引荐企业时应提前向属地报备,并获得项目投资方认可;一家企业最多奖励一个引荐人。
第十二条 支持园区发展工业总部经济业态,对园区工业企业通过委托增城区外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加工等方式实现“小升规”的,以及“小升规”后通过委托增城区外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加工等方式实现当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当年委托加工产生的产值,折算成工业增加值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按企业当年委托加工业务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20%给予企业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
第十条、第十二条各项支持政策可同时享受,但单个企业当年所获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各项奖补和第十二条第(二)项奖励的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三条 支持现有企业搬迁进入园区。现有企业搬迁进入村级工业园和新塘环保工业园的,可同等享受第十条各项支持政策,但当年各项“地方经济贡献”以扣除入驻前一年相应地方经济贡献后的值为准,第十条第(三)点的“首次突破1亿元”调整为在企业迁入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基础上提高1亿元;招商引荐人按第十一条政策,在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产值或营业收入的标准时,以扣除入驻前一年的相应值后为准。
第十四条 为减轻园区内进驻企业当年租金压力,鼓励园区运营机构给予进驻项目租金减免或缓交,并在园区运营机构和进驻项目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在次年将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一部分直接拨付给园区运营机构。
第十五条 园区内有入户需求的企业,根据《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办法/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安排一定数量的入户指标,用于企业非广州户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办理入户。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员工子女入学指标,用于符合园区进驻条件企业的非广州户籍员工的随迁子女办理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该入学指标由属地遴选推荐企业名单,送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四章 工作推进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抓好本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每年定期公布产业园区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分管领导召集各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园区改造升级和项目引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以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获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企业,有义务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企业申报扶持项目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