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统筹协调发展,理顺县与开发区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更好的调动经济开发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支持开发区企业提档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建设新型经济开发区要求,持续实施产业兴县战略,进一步理顺县与开发区财政关系,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壮大开发区财政实力,对开发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县与开发区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和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和引导功能,推动开发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重要载体,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在分税制框架下,正确界定县与开发区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
(二)合理调整,稳妥运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既管理有序、规范运作,又简明科学、便于操作,同时避免较大波动,保证县与开发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统筹兼顾,重点扶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保证县与开发区财政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开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县对经济开发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入、支出和上解基数。
(一)明确财政收支范围划分。
1.收入范围。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属于开发区财政。具体分享比例为: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30%、资源税35%、环境保护税85%、车船税80%、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00%。
2.明细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县主要负担县级政府事务范围的各项支出,开发区主要负责开发区事务范围的各项支出。属于共同事务的,按确定的项目和负担比例由县和开发区共同负担。
支出范围和职责权限: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开发区内党政机关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财政收入、支出和上解(补助)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以2019年为基期年,按照界定的收入范围,地方分享的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实际县级入库数为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区财政支出范围,并以2019年为基期年,按照县编委对开发区定编人数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支出核定支出基数。
3.体制上解(补助)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部分,作为县对开发区的补助基数。
(三)鼓励招商引资,发展县域经济
1.企业归属认定。对开发区现有企业、招商引资新上企业,由县企业归属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归属认定。企业归属认定仍按《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馆陶县企业归属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执行。
2.本着“谁招商、谁受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其他乡镇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乡镇与开发区8:2分成,兑现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奖励政策按受益财政分享比例分担。
3.鼓励乡镇原有企业搬迁进开发区扩建项目,项目投产后,以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入库税收数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与原乡镇结算财力,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原乡镇与开发区按8:2分成。
(四)激励机制与体制结算
1. 超基数增量返还。为调动开发区增收积极性,增加开发区可用财力,以2019年收入完成数为基数,对年度内完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简称两税)收入超基数部分,除按规定比例分享外,年终结算时,实行超基数增量返还政策。开发区当年两税税收收入完成上年基数增量部分,按超基数部分的10%予以奖励,超收部分及奖励资金形成开发区可用财力由开发区自由支配,优先用于开发区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基础设施建设等。
2.县与开发区结算补助由县财政按月预拨,半年核算一次,年底由县财政与税务部门核实后按本体制确定最后补助金额,作为财力统一结算补助到开发区。
(五)建立经济开发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开发区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按规定编制开发区年度财政综合预算,将开发区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编制范围,增强开发区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性,开发区应立足自我发展、自求平衡。财政体制确定后,开发区范围内的增支因素由开发区自行消化。
(六)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
为激发开发区活力,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开发区推行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约等于档案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考核成绩半年发放一次。具体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结合县人社局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税收分别由相应税务分局负责征收,按月编制收入报表,分别送县财政局和经济开发区。
(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发展困难等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冲击,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县政府授权开发区制定具体政策,对县重点企业、纳税大户进行扶持。
(三)开发区企业享受有关财政优惠政策规定的,由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审兑现,所需资金由开发区安排。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时,不得重复享受我县此前颁布的其他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县财政、税务部门要与经济开发区密切配合,协助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做好有关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四)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县有关部门应抄送经济开发区。
(五)涉及体制基数核定、支出核定原则、特殊税收事项认定、职责分工及配套措施等具体事项,由县财政局具体发文明确。
来源: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