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山东省大数据局发布《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标》),明确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覆盖省级园区建设前、中、后期的重要时间节点,全面指导省级园区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需具备4项基本条件: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园区,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园区遴选、认定工作,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情况认定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和入库园区。省级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建设。
申报省级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原则上应属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或符合数字农业、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电子商务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入驻企业20家以上。
(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有具备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咨询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传输、数据存储、计算资源、企业孵化和生产生活配套等基础服务。
遴选认定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园区遴选、认定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园区申报,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园区通过在线申报,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一)《数字经济园区自评报告》;
(二)园区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三)近三年园区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标准制修订等);
(五)近三年园区承担政府项目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园区内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七)园区内上市挂牌、规上、小型、在孵等企业资料;
(八)园区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规划的批复;
(九)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查园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园区集聚水平、支撑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在组织申报、审查评估等工作中,园区应如实提交材料,杜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材料核查,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情况,认定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和入库园区。
来源:山东省大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