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新《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四大创新:一是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二是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三是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四是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以下为新《办法》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A、B类产业园区的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C类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产业园区四至范围须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产业园区各类评价、考核、监管的范围应包含备案的四至范围。
第五条 产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各类土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六条 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区域内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
第七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安排在各类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因资源、环境、地质、安全等选址有特殊要求,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论证核实,可安排在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之外。
第八条 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使用土地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
第九条 各产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
第十条 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方可单独供地;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应建立单独供地项目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在不改变原主要功能、不增加生活配套建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设条件,如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非生产性服务业等非产业用途。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在签订入园项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开竣工期限。因园区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在签订入园项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增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分割。
(三)在符合规划宗地分割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四)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 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变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入园项目日常监管,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对发现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整改,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体系,定期开展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专项评价制度,将自治区A、B类产业园区纳入评价范围。
在自然资源“一张图”与基础地理信息深度融合基础上,构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数据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无人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析预警,不断提升评价技术水平。
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是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纳入对各类产业园区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