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

来源: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04-09 15:13:02 阅读量: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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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 项目(含分割转让拟引进的项目) 准入和退出的机制、流程、标准等内容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以下为《实施指引》原文:

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

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

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为有效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和实施,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准入条件

包括主体准入、产业准入和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一)主体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二)产业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详见附表。

(三)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投入产出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投入产出指标准入为全市下限标准,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按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执行分级标准。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外围区域范围为除中心城区外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二、产业监管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数量、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三、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四)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单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

四、退出机制

(一)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求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各区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执行:

1.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将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5.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6.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五、部门职责

(一)用地供应。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本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工作,按照本指引要求对用地主体、产业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等进行筛选把关,并明确选址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各项指标等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合同及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署的依据。

(二)物业租赁及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供地后,后续运营的物业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备案。

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对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对象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作为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三)供后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体化管理。

六、其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等关联部门,结合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指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来源: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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