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程序、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三部分,共计16条。
第一部分“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主要是从园区发展空间和产业用地保障服务角度,提出了严格园区空间管理、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强化产业用地供给、支持重点产业用地、保障新型产业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等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提出的规范园区空间管理政策,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并结合现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两规”)将于2020年底到期的实际,为全面系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建成区域“两规”覆盖范围与国家核准范围的合规性问题,并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国土空间布局。同时,从用地角度,在《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的“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工业项目要入园发展,以便于加强园区环保、安全管理,发挥工业园区的规模和集聚效应。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提出了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其中,在工业园区之内,主要考虑以“园中园”、“孵化园”、“特色园”为载体,打造一批以配套加工、特色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在工业园区之外,主要考虑部分区县产业基础较好且有一定发展空间的乡镇,可按“一镇一品”要求,适度规划发展中小企业,以打造一批特色小镇。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支持各区县政府加快消化存量工业用地,因消化存量而新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对存量工业用地消化绩效较好的区县,可给予500亩左右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角度,支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使用土地。同时,鼓励各区县将消化存量而新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从而加强产业用地供给保障。
(四)支持重点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工业园区内的5G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重点保障。对汽车整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消费品等重点行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类别,并根据6月28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有需要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未来发展空间,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五)保障新型产业用地。制定实施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在现有工业用地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用于集聚集群发展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比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参考成都、深圳、天津等地做法,根据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关于“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的规定,对我市新型产业用地提出要求,后续将结合我市新型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实施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全面保障我市新型产业发展用地。
(六)支持节约集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区域规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分产业类别按不低于国家规定下限执行。现有工业企业经批准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可继续按原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对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95号)明确的“双七控”(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容积率相关政策规定,作了进一步优化明确,将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的管控指标放宽到占地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将工业项目的容积率管控要求放宽到与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一致,提高企业用地的灵活度,鼓励企业提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时,在不分割转让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对推动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有积极作用。
(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从支持存量企业转型发展的角度,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的“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的框架下,明确了我市企业转型升级的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相关企业在过渡期内的投资权益,以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二部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角度,按照“不降低审批标准、优化审批程序”的原则,提出了园区路网优化调整、结余工业用地转让、零星地块性质调整、优化规划修改事项、标准厂房行政确认等5个方面的行政审批或确认权限下放政策措施。
(八)园区路网优化调整。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统筹,确保各区县行政区域规划路网密度不得低于8.0千米/平方千米。工业园区内的规划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次干路及承担重要交通功能的结构性支路原则上不得降低等级或取消;在不影响区域路网整体结构功能及路网密度前提下,为满足企业特殊生产工艺等要求,通过论证后需优化调整的次支道路和取消非结构性支路,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从优化园区次支路网调整审批、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的角度,将现有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城区规划管理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8〕60号)“在不取消穿越工业园区的规划城市快速路和规划城市主干道的前提下,对于因生产工艺要求等原因,需调整部分次支路网,论证环节和事务性工作下放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是否有可行性的决策由市局做决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了路网调整的具体标准,并直接明确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再层层上报审批。
(九)结余工业用地转让。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经工业园区认定的工业企业,并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从加强土地利用的角度,在《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6号)“对于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标准厂房等参照工业用途供应,其投入、产出强度、税收、节约集约、配套指标、环保等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招商引资协议、产业用地政策约定(规定)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集园区管委会、经信、规划、环保、消防、城乡建委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准予分割转让”和《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园区认定的工业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操作流程,直接赋予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结余土地分割转让的自主管理权限。
(十)零星地块性质调整。在不增加居住和商业商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减少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等产业用地总面积,并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用地限高修改的前提下,可以对园区范围内用地布局进行合理优化,规划的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用地性质可相互转换(已实施土地供应的除外),可按照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从支持园区加强零星地块使用的角度,对现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城区规划管理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8〕60号)“在工业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性质与已批准控规不符,需要进行规划修改的:修改原则及决策工作由市局负责;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同步征求有关市级部门意见的工作,由各区规划分局报请区政府组织协调办理”等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了调整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
(十一)优化规划修改事项。工业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对市政府原审批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调整的,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指标可以在该项目的不同规划地块中调剂使用,不进行规划修改;确需突破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上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由所区县政府加强监管。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对《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城区规划管理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8〕60号)中明确的现有工业项目涉及的控规调整审批事项进行了简化。同时,对确需突破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上限的工业项目,明确了操作要求,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由所区县政府加强监管,不再按照《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95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工业项目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6号)要求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标准厂房行政确认。在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规划范围内,标准厂房项目初步确认、正式确认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并对产业准入、出租出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对《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95号)明确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正式认定工作,并对项目租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规定进行了简化,并明确下发由区县进行统筹开展,主要是为了简化标准厂房行政确认流程,便于区县(园区)从标准厂房的规划编制、行政确认、产业准入、出租出售的环节统筹加强标准厂房项目管理,推动标准厂房成为园区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保障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空间。
第三部分“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主要是从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用地监管的角度,提出了优化产业准入管控、严格控制指标管理、完善规范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管理责任等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三)优化产业准入管控。在符合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城市风貌等管控要求和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前提下,允许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以内的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引进实施非高耗能、高污染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允许内环快速路以内的工业园区现有工业企业在原址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改扩建项目。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对《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工业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允许非高耗能、高污染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发展,并明确了准入要求,同时支持现有企业在原址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改扩建项目。
(十四)严格控制指标管理。制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分区域、分行业明确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产出、税收、能耗等控制指标,与项目交地标准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违约惩罚标准和措施等一并纳入区县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的用地监管协议,对不按用地监管协议约定建设的,不得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从加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提升集约发展水平的角度,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要求纳入用地监管协议。
(十五)完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权利下放的目录清单,并根据权利下放实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修订工业园区空间拓展管理办法,制定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工业园区空间拓展、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标准厂房规划建设及分零租售等管理。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主要是为保障本“政策措施”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其中对园区空间拓展、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要单独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有关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十六)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严格审批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评估”的要求,严格落实各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审批流程、管理制度,加强规范运行、跟踪问效,严禁擅自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严禁不按规定用途分零租售标准厂房,杜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违反以上管理要求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从加强管理的角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杜绝杜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违反以上管理要求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重庆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