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措施 出大招了!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8-14 15:35:02 阅读量: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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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在该措施中提出了入驻园区的企业,可得到的政府支持有哪些,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下吧。

第一条 设立“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园区资金”),对园区内的相关企业,按条件给予支持。

第二条 对园区2020年-2022年引进新注册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新注册当年租赁(购置的可视同租赁,下同)园区厂房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有委外加工业务的不受该面积限制),对企业相关设备搬迁和购置、场地升级改造、建设十万级洁净车间等所投入的费用,按费用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园区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在享受省、市、区相关入统奖励的同时,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工业企业以产值为准,非工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园区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省、市、区相关认定奖励的同时,再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园区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后,保持逐年稳步增长的,按条件给予连续两年(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的以下5项支持。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下、同比净增长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当年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同比保持正增长的,按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企业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金额由企业自行分配,可按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高管和研发人员个人账户(分配拨付方式下同)。

4.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和投资纳统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5.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3%且纳入R&D统计的,按企业研发总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第三条 实施招商引荐奖励。鼓励园区运营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企业落户注册园区(不含区内企业迁入或区内企业重新注册进入),其中引荐外资企业,且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引进企业3年内(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实缴注册资金的7‰给予引荐人奖励(可分年度申请);引荐内资企业,且企业在注册2年内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的,按企业注册后3年内(不超过本政策有效期)任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其中引进工业企业按产值的5‰、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若外资企业的引荐人不选择外资企业引荐奖励的,可参照内资企业引荐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人可将其当年所获招商引荐奖励的20%给予其高管奖励。引荐人在引荐企业时应提前向属地报备,并获得项目投资方认可;一家企业最多奖励一个引荐人。

第四条 支持园区发展工业总部经济业态,对园区工业企业通过委托增城区外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加工等方式实现“小升规”的,以及“小升规”后通过委托增城区外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加工等方式实现当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当年委托加工产生的产值,折算成工业增加值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按企业当年委托加工业务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20%给予企业高管和研发人员奖励。

第五条、第十二条各项支持政策可同时享受,但单个企业当年所获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各项奖补和第十二条第(二)项奖励的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 支持现有企业搬迁进入园区。现有企业搬迁进入村级工业园和新塘环保工业园的,可同等享受第十条各项支持政策,但当年各项“地方经济贡献”以扣除入驻前一年相应地方经济贡献后的值为准,第十条第(三)点的“首次突破1亿元”调整为在企业迁入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基础上提高1亿元;招商引荐人按第十一条政策,在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产值或营业收入的标准时,以扣除入驻前一年的相应值后为准。

第七条 为减轻园区内进驻企业当年租金压力,鼓励园区运营机构给予进驻项目租金减免或缓交,并在园区运营机构和进驻项目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在次年将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一部分直接拨付给园区运营机构。

第八条 园区内有入户需求的企业,根据《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办法/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安排一定数量的入户指标,用于企业非广州户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办理入户。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员工子女入学指标,用于符合园区进驻条件企业的非广州户籍员工的随迁子女办理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该入学指标由属地遴选推荐企业名单,送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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