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我县投资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一)对省、市、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国家电网甘肃电力公司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面放开项目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被认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甘肃省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三、经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实际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按照市级奖励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市级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市级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30万元;
(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四、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以项目备案及第一次在县内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为准),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额度达500万元以上的,以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奖励:
(一)纳税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内的,前三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纳税8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前三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4%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三)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
五、对社会界招商引资中介人,待引进的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相应的比例奖励: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来源:临泽县发改局